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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第三十五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当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第三十六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三十七条 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
第一三五条 外资银行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另外,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缺乏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第一,信用信息的范围边界有待厘清。一般而言,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用来评价个人或者经济组织的履约能力,对于个人而言重点应是其资信情况,对于经济组织而言还可包括其守法情况。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信用泛化”的趋势,比如有的地方将交通违法、损坏共享单车、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等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个人的上述行为确有不妥,但一概作为信用信息来使用未免有失偏颇,因为虽然可以评判特定个人的人品等,但其一般不涉及个人的履约能力。纳入及运用信用记录不做细分的话,无助于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二,信用信息的使用有待规范。目前,一些机构和平台倾向于对外发布个人或者企业的失信信息,但晒在网站上的海量信息对于需要使用有关信息的个体来说并不方便,同时,还有信息被滥用的风险。第三,信用信息是否可以被“遗忘”缺乏明确的规范。虽然我们希望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但绝不能一次失信、限制终身,这也不符合世界通行的标准。但目前我们还没有明确的规则来对失信信息的时效做出规定。
银保监会视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报送的其他申请资料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并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第九条 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新加坡贸工部长(工业)易华仁昨天(4月25日)在德国汉诺威举行的“亚细安论坛”致词时说,拥有6亿人口的亚细安,正积极投入资源发展基础建设,经济迅速发展。更重要的是,亚细安的中产阶级也在增长中,消费能力大增。这意味着亚细安人民对以优质和安全的德国产品和服务需求会上升。
中方要为香港回归后新成立的特别行政区打造一个好的家底。对于这一平稳过渡的设计,英方表面上不持异议,实际上却想独自把握,以便配合其“体面撤退”的实施。2突然的“慷慨”1995年岁末,关于96/97年度预算案的编制工作渐近尾声。中英双方商定于11月28—29日在北京举行第5次专家小组会议。